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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