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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28  点击:

(鄂政发〔201134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人武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精神,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大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重要意义。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考评内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以省和市()为主体、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2.技能为主,学历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3.自愿参加,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原则上每名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4.属地管理,统筹安排。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属市()、县(市、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省和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三、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和实施程序

(四)适用对象。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规定的政策执行。

(五)实施程序。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确定教育培训机构。在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2.宣传发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印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等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3.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需跨市()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参加省级组织教育培训的,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4.制定计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报名情况,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及时下达教育培训机构。

5.招生入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办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手续。

6.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业后,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业人员统计表》,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

四、切实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六)创新教学模式。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

(七)规范考试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及时发放毕()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统一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八)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退役士兵学员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要定期检查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五、强化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九)加强就业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

(十)完善就业服务。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开辟人力资源市场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十一)落实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承担录()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

六、加大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力度

(十二)资金保障。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省财政在统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予以专项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兵员较多和教育培训绩效好的地区倾斜,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三)使用范围。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四)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比照执行。

(十五)资金划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教育培训的机构。

(十六)资金监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退役士兵学员招生年度计划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十九)加强监督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纳入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军队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县(市、区),不能评为全省、全国双拥模范城()

(二十)搞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树立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扎实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各市(州)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