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编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省直各单位(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有关工作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的规定,拟于近期开展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督查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督查活动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七)《关于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5号)。
二、专项督查活动内容
主要是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国务院、人社部和省政府文件情况,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具体包括:
(一)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正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项目。
(二)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是否已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
(三)各地有无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情况,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四)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就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制定后续措施和办法,是否已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五)清查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包括:资格名称、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设置依据及收费情况等。
三、专项督查活动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走访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将组织专班对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进行专项督查。
四、专项督查活动时间
2015年6月-8月。
五、专项督查活动步骤
本次专项督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6月)。下发专项督查活动通知,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按照统一部署,及时传达本次专项督查活动要求,部署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
(二)自查抽查阶段(6-7月)。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对所辖范围内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领导小组组织专班对有关单位、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报告阶段(8月)。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认真梳理所辖范围内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及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六、专项督查活动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此次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摸清职业资格底数、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要成立专项督查活动领导小组,提高对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对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统筹协调,落实督办。
2、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对照国务院、人社部和省政府文件要求,自查各地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按照政府各部门职能隶属关系,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特殊经济组织、部分中央国家机关派驻、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对口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自查。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部分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自查工作,省经信委负责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自查工作。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除负责本单位职业资格清理外,主要结合各自职能范围发挥对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统筹协调,落实督办。编办主要负责督查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情况;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行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系统和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活动的督查;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全省职业资格清理责任的落实和职业资格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并对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过程中的审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和直属机构中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国家和地方税费有关职业资格政策执行情况。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编办、公安、民政、财政、审计、教育、地税、工商、物价、国税等部门,共同做好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摸清本地区内正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督促检查已取消职业资格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
3、认真领会,抓好落实。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已取消职业资格的落实情况,清查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要在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并填写《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和《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3)。各地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将总结材料和统计表(含电子版)归口于8月30日前将报至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发﹝2015﹞29号文件规定,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形成材料上报省政府和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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