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院校:
开展院校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工作是我省加快推进职业技能鉴定“进校园”活动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学生职业技能促进其就业创业的重要措施。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院校鉴定管理平台运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2]40号)精神,人社部已正式批复同意我省开展试点。为做好我省院校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一)调整课程结构,更新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通过开展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积极探索专业教学要求与行业企业岗位需求,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工作过程科学衔接的有效途径,真正把职业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及其素养要求等融入学校的专业课程体系以及专业教学全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二)优化评价与考核,完善“双证书”制度。通过开展院校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工作,结合课程认证后的学校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特点,建立两者相通的学业评价机制,优化评价与考核的方式方法。确保学生在通过专业课程考核后,达到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要求,最终实现参加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的学生学习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一步完善“双证书”制度。
二、开展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的对象
已实施课程认证教学改革的各类院校在校学生。
三、开展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的专业范围
开展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的试点院校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专业课程认证教改材料及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开展本专业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试点工作;全省技工院校已开展“一体化”教学改革的所有专业纳入课程认证过程考核范围。
四、开展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试点工作流程
(一)院校申报
各院校可在专业教学改革基础上选择申报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职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开展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试点工作的申请,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上报申报表(见附件)。
(二)专家评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院校提交的申请,组织专家分专业成立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岗位实际,对各院校开展过程化考核专业的教学大纲、教程、教案、学生实践操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操作办法
1、理论教学情况评价
参加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工作的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成绩按其所学专业的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不包括文化基础课)的学期成绩的平均值计分,若平均分值大于60分(含60分),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考试合格。
2、实践操作教学情况评价
开展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工作的院校毕业生,其技能操作考试成绩按各实习操作课程学期平均成绩计算,若得分大于60分(含60分),则该毕业生可不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操考试。
五、工作要求
(一)各院校开展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的专业,若国家职业标准在该专业完整学制过程中变化较大,需重新调整认证内容和认证项目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变化情况和各院校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
(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采取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工作的院校,各院校应按学期及时将相关成绩记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时,还需提供毕业生学籍注册表及相关原始记录材料。
(三)各院校在开展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各级人社局可取消其认证资格,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院校本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24日